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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237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朱某峰与杨某某、丁兴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保峰,杨道君,丁兴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378号原告:朱保峰,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道君,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丁兴乐,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保峰诉被告杨道君、丁兴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保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朱保峰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