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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楸长,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4日制作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309350.11元、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及经济损失15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04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6341元,以上共计435738.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35738.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