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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杜文群与韩钊、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文群;韩钊;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杜文群,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肥东县。被告:韩钊,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左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群与被告韩钊、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群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牌号为皖A×××××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文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