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涉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樊武才与被告李青方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武才,李青方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樊武才,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索堡村。被告李青方,男,成人,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索堡村。原告樊武才与被告李青方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11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武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武才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樊武才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