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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涉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樊武才与被告李青方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武才,李青方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樊武才,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索堡村。被告李青方,男,成人,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索堡村。原告樊武才与被告李青方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11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武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武才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樊武才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