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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彭兰英与宋建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兰英;宋建斌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537号原告:彭兰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春华。被告:宋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兰英诉被告宋建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兰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