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彭兰英与宋建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兰英;宋建斌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537号原告:彭兰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春华。被告:宋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兰英诉被告宋建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兰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