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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董事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1日制作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合同价款34381.2元、承担违约金2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7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716元,以上共计55802.2元。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80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