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5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唐翔鹏与李亚萍、薛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翔鹏;李亚萍;薛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3178号原告:唐翔鹏,男,38岁,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李亚萍,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薛贤英,女,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翔鹏与被告李亚萍、薛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翔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翔鹏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