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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5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唐翔鹏与李亚萍、薛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翔鹏;李亚萍;薛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3178号原告:唐翔鹏,男,38岁,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李亚萍,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薛贤英,女,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翔鹏与被告李亚萍、薛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翔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翔鹏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