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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泌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书增与泌阳县银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增,泌阳县银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增,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泌阳县银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宗银,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书增与被执行人泌阳县银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泌执字第3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胡昌武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全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