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殷志玉与王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志玉,王汝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1077号原告殷志玉。委托代理人袁长熙,男。被告王汝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志玉诉被告王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志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殷志玉负担。审判长 驭 风审判员 谢昌法审判员 张跃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