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曾玉梅、姚美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梅,姚美芳,姚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5号起诉人曾玉梅。起诉人姚美芳。起诉人姚日辉。上列起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237803。2011年12月19日,本院收到曾玉梅、姚美芳、姚日辉起诉被起诉人深圳市罗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状请求判决确认原股东姚福的股权份额归起诉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起诉人请求确认原股东姚福的股权归其所有,系主体不平等的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因此关系发生的纠纷,法院不应受理。本院已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告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但起诉人仍坚持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曾玉梅、姚美芳、姚日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凌代理审判员 马 玲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