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七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杜高峰;刘晓燕;杜青年;郝素芳;王占强;段会兰;张永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9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同楼,该支行行长。被告杜高峰,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刘晓燕,女,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杜青年,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郝素芳,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占强,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段会兰,女,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永杰,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七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