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永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七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杜高峰;刘晓燕;杜青年;郝素芳;王占强;段会兰;张永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9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同楼,该支行行长。被告杜高峰,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刘晓燕,女,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杜青年,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郝素芳,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占强,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段会兰,女,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永杰,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七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