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殷洪菊与刘世珍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洪菊,刘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镇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殷洪菊,女。被执行人刘仕珍,女。申请执行人殷洪菊与被执行人刘世珍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镇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为“被告刘仕珍赔偿原告殷洪菊因伤所受损失医疗费352.8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仕珍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殷洪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仕珍给付赔偿款352.8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仕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天,被执行人刘世珍给付了赔偿款352.80元,申请执行人殷洪菊已领取此款(有殷洪菊的领条载卷)。被执行人刘仕珍已完全履行了赔偿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依法终结刘仕珍给付殷洪菊赔偿款352.80元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1)镇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刘仕珍给付原告殷洪菊因伤所受损失医疗费352.8元”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仕珍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德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