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周双瑜与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双瑜;李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周双瑜,干部。委托代理人:蒋受祥,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田(曾用名李晓军),个体户,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朱建勇,广西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双瑜诉被告李田民间借贷(利息)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双瑜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双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立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银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