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康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东升与冯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升,冯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康民初字第31号原告张东升,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个体,住康保县。被告冯向东,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怀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升与被告冯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燕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