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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诉七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刘现申,王芹的,刘长入,杜书荣,刘英奎,郭晓彩,张永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9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同楼,该支行行长。被告刘现申,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芹的,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长入,男,1960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杜书荣,女,1963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刘英奎,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郭晓彩,女,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永杰,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七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