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叮当电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叮噹电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688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号****房间。(组织机构代码:76142607-3)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叮噹电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69区创业二路新福装饰材料市场二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31137609)法定代表人:郑双青。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网尚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叮噹电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叮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叮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网尚公司诉称:电影《婚礼2008》是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公司)、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影视剧中心(下称文广中心)、香港寰亚电影有限公司(下称寰亚公司)投巨资联合拍摄的影片。联合制作方文广中心、寰亚公司将其享有的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另一制片人保利公司。保利公司将其取得的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经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被告经营的网吧实施了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网吧向消费者提供了电影《婚礼2008》的播放服务。原告在此郑重要求被告对该公证书取证的所有影片承担赔偿责任,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同时也打击了原创的积极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播放电影《婚礼2008》;2、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叮噹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电影《婚礼2008》系由保利公司、文广中心、寰亚公司联合摄制并出品。2008年1月29日,该影片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审核,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证号为电审故字[2007]第155号)。同年1月10日,文广中心授权保利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转授第三方),期限自电影原公映后一个月后起至永久。同年1月18日,寰亚公司授权保利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行权益和转授权益,期限为永久。同年2月7日,保利公司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网尚公司,授权时间为三年,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11年3月13日止。制止侵权时间自本片于2008年2月14日电影院公映日起至2011年5月13日。2009年4月20日,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党辉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下称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月29日,公证处公证人员张蕊、杨絮随同吴党辉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城69区创业二路的“闯天下网吧联盟叮噹网吧”,吴党辉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网吧取得上网卡,公证人员随机选择“28”位置的电脑,监督吴党辉进行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2、插入上网卡,登录该计算机;3、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公证人员事先准备的U盘;4、在上述U盘中新建名为“叮当网吧”的WORD文档,双击打开该文档;5、将上述WORD文档“最小化”,返回桌面;6、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叮当网吧”的WORD文档中;7、选中桌面上的“电影”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叮当网吧”的WORD文档中;8、点击桌面上的“电影”图标,进入新的连接,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叮当网吧”的WORD文档中……9、在该页面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婚礼2008”,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叮当网吧”的WORD文档中;10、点击“搜索”,进入新的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叮当网吧”的WORD文档中;11、点击该页面上的“婚礼2008”,进入新的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叮当网吧”的WORD文档中;12、点击该页面上的“观看影片”,打开播放器,播放电影《婚礼2008》,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叮当网吧”的WORD文档中;13、电影《婚礼2008》播放完毕,关闭该播放器,返回上一页面……14、关闭所有页面,返回桌面。后吴党辉将上述U盘交公证员保管,公证人员返回公证处将上述U盘上“叮当网吧”WORD文档刻录至光盘一式四份。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了公证,并制作了(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581号公证书。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开封并播放上述公证光盘,光盘中所记录的《婚礼2008》画面截屏,与网尚公司主张权利的《婚礼2008》的内容一致。另查,叮噹公司于2001年8月1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映许可证、授权书、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影片《婚礼2008》权利人的授权,原告依法享有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明,被告叮噹公司开设的叮噹网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涉案影片保存在其网吧的计算机上,供不特定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获利情况亦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电影《婚礼2008》的知名度、制作成本、播放档期,被告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5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叮噹电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叮噹网吧内提供电影《婚礼2008》的在线播放;二、被告深圳市叮噹电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深圳市叮噹电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建 涛人民陪审员 周 洋人民陪审员 岑 婉 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晓华(兼)书 记 员 白 宇 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