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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与杜高峰、刘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杜高峰,刘晓燕,杜青年,郝素芳,王占强,段会兰,张永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9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同楼,该支行行长。被告杜高峰。被告刘晓燕。被告杜青年。被告郝素芳。被告王占强。被告段会兰。被告张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七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