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与杜高峰、刘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杜高峰,刘晓燕,杜青年,郝素芳,王占强,段会兰,张永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9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同楼,该支行行长。被告杜高峰。被告刘晓燕。被告杜青年。被告郝素芳。被告王占强。被告段会兰。被告张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七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年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