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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合肥市屯溪路193号,组织机构代码:14918556-8。法定代表人:杨成斌,院长。委托代理人:孙丽琴,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580155-8。法定代表人:寿浩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撤回对被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14元,依法减半收取2557元,由原告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审 判 长  张浙丽审 判 员  傅国兰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