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泉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林振岳与泉州市鲤城安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岳,泉州市鲤城安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初字第677号原告林振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成屹华,晋江市秉成知识产权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泉州市鲤城安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浮桥兴贤霞洲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黄建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永举、丁煌辉,晋江市希福日用品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岳与被告泉州市鲤城安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岳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岳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林振岳负担。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牡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