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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苗晓波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37号罪犯苗晓波,男,1989年10月02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1月06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晓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06月09日至2012年12月0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十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晓波准予减刑九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O3月08日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