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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玖菊、林汉忠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秋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玖菊。被执行人林汉忠。被执行人老河口市旭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晓光,总经理。关于申请人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玖菊、老河口市旭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经查,林汉忠与张玖菊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被执行人林汉忠与被执行人张玖菊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3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000元(暂计算至2011年12月23日,以后另计)、案件受理费5656元,执行费5685元,以上共计3913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林汉忠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林汉忠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等费用39134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