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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民一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范会芳、范会志与范会宴、王桂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会芳;范会志;范会宴;王桂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2014号原告范会芳。原告范会志。被告范会宴。被告王桂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会芳、范会志与被告范会宴、王桂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范会宴在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范会宴在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5万元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效琳审判员  刘旭明审判员  柳程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