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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亚维与吴亚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维,吴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商初字第1-1号原告:王亚维,女,1961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西长营弄91号6E座。被告:吴亚琴,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大街638弄18号3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维与被告吴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维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吴亚琴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亚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吴亚琴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财产(以实际保全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盈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