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催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2)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莲民催字第00032号申请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东路**。法定代表人韦世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海涛,中交二公局西潼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T-M0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职员。申请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因其下属机构中交二公局西潼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T-M0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申请人下设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1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银行汇票(号码为20984061、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2日、出票人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出票行为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中交二公局西潼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T-M0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开户行为建行渭南分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2日,申请人下属机构中交二公局西潼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T-M0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为最后持票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栾 震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