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字第0012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8年5月9日。被告张某甲,男,生于1967年11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75元。审判员 张旭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