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407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与绍兴县虹祥纺织有限公司、李关祥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绍兴县虹祥纺织有限公司;李关祥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4075号原告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何震辉。被告绍兴县虹祥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关祥。被告李关祥。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绍兴县虹祥纺织有限公司、李关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虹祥纺织有限公司、李关祥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虹祥纺织有限公司、李关祥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撤回对绍兴县虹祥纺织有限公司、李关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