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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唐山海港国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山海港国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唐山海港国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殿友。被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海港国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海港国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海港国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顺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