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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民二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维聪、袁圣武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聪,袁圣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二初字第00216号原告:李维聪,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原告:袁圣武,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计晓岚,女,1953年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肥东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19楼。组织机构代码:77281760-0。法定代表人蒋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培,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聪、袁圣武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聪、袁圣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为91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