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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廖某某,女,1983年9月18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7月15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正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