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民委员会与钟金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委员会,钟金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1-12-31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2011年12月26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458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458号原告: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钟志良。职务:主任。诉讼代理人:钟进球,男,龙溪钟屋村委会村民。被告:钟金稳,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6016。诉讼代理人:陈顺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石湾镇圩镇江。原告龙溪镇钟屋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钟金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钟进球,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顺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承包了原告洞牛窟(地名)鱼塘,面积40亩,2005年鱼塘承包款14350元,从2006年起,每年承包款为20400元。现被告拖欠原告2005年鱼塘承包款14350元,2008年至2011年鱼塘承包款共81600元,合共欠交承包款95950元。每年原告都向被告追缴所欠的鱼塘承包款,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为维护集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鱼塘承包款共95950元。原告为其陈述的事实向法庭提交证据有:收据4份。被告辩称,2005年鱼塘承包款14350元我方已交给村委会,有原告提交的收据为证;2008年开始我方就没有承包该鱼塘,因此原告要求我方缴纳2008年至2011年鱼塘承包款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就其答辩内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钟金稳从2000年开始承包原告龙溪镇钟屋村委会所有的洞牛窟(地名)鱼塘,面积约33亩。每年承包款为14350元,至2005年期满,被告在该承包期限内已全部交清鱼塘承包款。之后,从2006年开始,该鱼塘经原告招标,被告投标后继续承包该鱼塘,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了每年鱼塘承包款为20400元,但没有约定承包年限,也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承包经营鱼塘至2007年并缴清全部承包款后,就将鱼塘交回给原告,从2008年开始也未再占有或使用该鱼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订立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已按该协议交纳了2006年、2007年的承包款,并在2008年将该鱼塘交回给原告,其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至2011年的承包款,缺乏依据。另,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据已证明被告2005年的承包款14350元已交纳,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5年的承包款14350元,理据不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溪镇钟屋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200,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毛振良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人民陪审员闾容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童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