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三门县××××司、三门县××××司为与被告陈某某渔需物资供应合与陈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司,陈某某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05号原告:三门县××××司(组织机构代码××7)。住所地:三××县××乡××港。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三门县××××司为与被告陈某某渔需物资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馨和人民陪审员何方富、池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原告三门县××××司起诉称:原、被告间存在多次柴油买卖关系。2010年3月1日,原、被告对前期柴油款进行结算,由被告出具欠条为凭。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柴油款27300元,承诺于2010年8月30日付清,如逾期则支付自购买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以2010年3月1日为购买之日)。被告至今未付款。现要求被告陈某某偿付原告柴油款27300元及自2010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起算日期为起诉之日。原告三门县××××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欠条1份,证明被告陈某某应付柴油款日期、金额及逾期月利率。原告陈述,除欠款人信息外的欠条内容系原告方人员书写,月利率改动处的指印系被告按捺。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应诉,且在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被告未对欠条月利率改动处指印提出鉴定申请,本院认定该指印系被告按捺。原告提供的欠条系原件,内容完整,所载被告陈某某签名清晰,月利率改动处亦有指印确认,本院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因被告在逾期利息处加盖了指印,且月利率从2%减少至1%,可认定原、被告对逾期利息有约定,从而可推断原、被告约定了还款期限。结合欠条手写的“2010年3月1号起利2010年8月30号止”的内容,本院认定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0年8月30日。根据以上证据认定,结合法庭调查,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3月1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载明,被告于2010年3月1日向原告购买柴油27300元,尚欠27300元,如逾期则支付自购买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被告同时确认还款期限为2010年8月30日。被告至今未偿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陈某某订立的柴油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陈某某未按期付款,除仍需向原告偿付货款27300元外,还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逾期利息,利息起算日以原告推迟后的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三门县××××司货款27300元及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9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户名),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39×××75;单位编码515001(必须填写在用户栏中)]。审 判 长 胡 馨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池 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