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新宇、桂彪与陆家武、马鞍山捷运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新宇;桂彪;陆家武;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马鞍山捷运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王新宇。原告:桂彪。被告:陆家武。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被告:马鞍山捷运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宇、桂彪诉被告陆家武、马鞍山捷运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宇、桂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宇、桂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6元,由原告王新宇、桂彪负担。审判员 张圣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舒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