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富恒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杨家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t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富恒;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杨家村委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刘富恒,男,1961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杨家村委会。负责人杜乐际,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恒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杨家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富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富恒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