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三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昌民三初字第00007号 原告白某某,女。 被告雇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佟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