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吴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昆山万鑫盛模具有限公司与苏州源达五金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万鑫盛模具有限公司;苏州源达五金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吴商初字第462号 原告昆山万鑫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 法定代表人易万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义、杨欢,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源达五金加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善兴路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徐文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梦醉,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万鑫盛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源达五金加工 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剑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在递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了被告提出的异议。2011年12月1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晓义,被告委托代理人沈梦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万鑫盛模具有限公司诉称,其按被告的订单,向被告交付了计价1544781.64元的冲压件。但被告收取定作物后仅支付了价款1200000元,余款344781.64元至今未付。故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并偿付该款从2011年7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被告苏州源达五金加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交付的冲压件 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被客户承鸿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扣款。此外,原告还存在延期交付、交付数量不足的情形,对此原告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扣除原告承担上述责任产生的款项后,其无需再支付原告价款。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模具定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制作连续模2套,计价120000元;2套模具由原告使用,所有权归被告,模具制作费分摊在货物的价款中。2010年8月5日至2011年1月27日间,原告按照被告的订单,为被告定作ACUN60973AP冲压件。在上述期间内,经双方对账(对账单上明确月结90天),被告确认收到原告上述规格的冲压件1071601只,计价1544781.64元。被告收取定作物后,支付了原告价款1200000元,余款344781.64元至今未付。 庭审中,被告确认,其收取了原告开具的价税合计人民币1544781.6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至税务部门抵扣了税额。并表示,对于原告所供冲压件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及原告延期交付、交付数量不足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其将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接受定作物后,未及时承付价款,应承担付清所欠原告价款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结欠原告总价款344781.64元应予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于原告交付的定作物是否有质量问题,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表示另行向原告主张,故本案中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源达五金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给付原告昆山万鑫盛模具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44781.64元,并赔偿该款从2011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 审判员 吴剑良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珩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