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严进与李锡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进,李锡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严进。委托代理人:夏卫华,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锡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冯江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进诉被告李锡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锡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