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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鼓民特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夏兰与被申请人徐阿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李夏兰;李夏兰陈述其与被申请人徐阿英系母女关系;徐阿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鼓民特字第37号申请人李夏兰,女,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南京XX公司退休职工。被申请人徐阿英,女,1924年1月10日生,汉族,无业。指定代理人李忠喜,男,1956年10月13日生,汉族,南京XX商场职工,系被申请人之子。申请人李夏兰陈述其与被申请人徐阿英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徐阿英于2008年其患有老年痴呆症,记忆力明显下降,意思表达不清楚。生活上需要专人照顾,2011年11月21日因脑梗到中大医院住院,其后意思表达能力丧失,日常生活完全由家人定时料理,以鼻饲维系生命。2012年11月29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鉴定人徐阿英系血管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徐阿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忠喜为徐阿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龚维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其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