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桂国与钱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国,钱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091号原告:胡桂国,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俞峰,宁波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国明,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国与被告钱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国撤回对被告钱国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桂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