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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梁国生与梁浩成、谢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生,梁浩成,谢礼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751号原告:梁国生,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委托代理人:曾球,广东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浩成,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被告:谢礼明,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生诉被告梁浩成、谢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生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生撤回对被告梁浩成、谢礼明的起诉。受理费1796元,由原告梁国生负担。审 判 长 李 广代理审判员 杨 清人民陪审员 王奉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剑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