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民一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钟某与彭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345-1号原告钟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彭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彭某位于南宁市鲁班路93号瀚林华府X栋X座X号房产,并为此以张某所有的位于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瀚林华府X栋观沧阁2X号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查明,被告彭某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瀚林华府X栋X座X号的房产,已于2011年1月2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查封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