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衡桃执字第537-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绿园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庆新、魏立环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衡桃执字第537-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绿园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彦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庆新。被执行人魏立环,系被执行人冯庆新之妻。被执行人冯庆华,华顺货运中心业主。被执行人张月平,系被执行人冯庆华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制作的(2010)衡桃执字第53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冯庆华名下的冀T×××××号捷达黑色轿车一辆。现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庆华名下的冀T×××××号捷达黑色轿车车辆手续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