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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志旺与蓝月明、张书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志旺;蓝月明;张书杰;张林宗;陶曾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徐志旺。被执行人:蓝月明。被执行人:张书杰。被执行人:张林宗。被执行人:陶曾招。申请执行人徐志旺等43人(名单附后)与被执行人蓝月明、张林宗、陶曾招、张书杰民间借贷系列纠纷案件,权利人徐志旺等人于2010年11月29日开始陆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向被执行人蓝月明、张林宗、陶曾招、张书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且至今未主动履行。本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拍卖原被执行人张翠梅(已故)所有的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文化路62号202室、张翠梅与蓝月明共有的泰顺县罗阳镇文化路74号2幢106室两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张书杰名下的浙C×××**福特蒙迪欧致胜轿车一辆,分别以83万元、53万元、10.6万元拍卖成交;划拨被执行人蓝月明、张书杰银行存款80292元、10221.86元;以上执行款合计1556513.86元已按照分配方案向各债权人发放(债权受偿清单附后)。另有被执行人张书杰名下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雷德广场3幢3单元303室、张书杰与案外人张环共有的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文化路62号201室两处房产,因暂时存在执行困难尚未处置完毕。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各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部分受偿。现因被执行人名下剩余财产存在执行困难,暂时无法立即执行完毕,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本院将继续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届时可持本裁定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此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8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欧卫忠代审判员 叶建克代审判员 潘陈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池万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