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桥妹与魏强、江西省中顺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桥妹,魏强,江西省中顺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372-1号申请执行人黄桥妹,女,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无业,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魏强,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司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省中顺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迎宾大道188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一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魏强、江西省中顺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强、江西省中顺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强、江西省中顺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强在银行存款357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强收入35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中顺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48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中顺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收入3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