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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146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光逸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恒开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光逸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恒开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民终1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光逸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大连路****号国中酒店公寓*幢*楼*座。法定代表人刘沪光,该所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3000号长城大厦38楼。法定代表人施龙海,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姜亚春,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开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财富广场13楼。法定代表人陈尚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邱峰,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光逸建筑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光逸事务所)、上诉人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设公司)与上诉人恒开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开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4日,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与恒开公司签订“宿迁国际购物公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恒开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设计方: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一、本设计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宿迁国际购物公园,设计内容: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优化、建筑方案以及建筑专业扩初设计(扩初设计仅限建筑专业,不含结构、水、电、暖等其他相关专业设计;不包括勘探、景观、市政、人防等各种专项设计);二、甲方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甲方在方案设计之前向乙方提供设计中所需的技术资料及任务书,包括基地地形图,红线范围图,规划设计要点,当地法规及其它相关设计资料。三、乙方负责提供方案及扩初设计服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3.2、设计成果:总体规划及建筑单体深度达到要求,并通过当地规划部门的审批(设计图纸的深度满足国家及宿迁市当地要求,满足下一步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提供全部图纸的电子版;3.4、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乙方应派主创设计师现场讲解方案并答疑。五、双方约定设计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5.1、设计费用核算方式5.1.1、设计收费参考依据: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单价(元/m2)设计费万元)层数建设面积(m2)方案建筑专业扩初住宅方案建筑专业扩初酒店公寓184800方案建筑专业扩初商业方案建筑专业扩初地下车库方案建筑专业扩初合计2153505.1.2、本项目设计费:总包价人民币3600000元,如果地下车库面积最终不足44000平方米,则在总包价360万元的基础上减掉地下车库不足44000平方米部分的设计费;5.2、设计费支付方式:付费次序付费比例(占总设计费百分比)付费额(人民币/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决定第一次付费15%合同签订后7日内第二次付费35%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完成,并提交文本后7日内第三次付费30%提交建筑专业扩初设计文本后14日内第四次付费10%施工图审图完成后14日内第五次付费26万施工图审图完成1年内第六欠付费10万住宅部分外墙装饰施工完成后14日内注:如出现本合同5.1.2条款情况,第五次付费额做相应调整。七、甲方权利及责任:7.2、甲方及时对乙方的设计提出意见;7.3、安排把乙方提供的所有设计、图纸及概算呈报给有关部门批准,遇相关专业性问题,安排乙方与相关职能部门衔接解决;八、乙方权利及责任:8.1、乙方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8.2、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本项目的设计质量和责任;8.7、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应积极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免收设计费用,如果损失费用超过设计费用,乙方应承担相应损失。本条款适用期限为建筑方案报批通过即失效。九、违约责任:9.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经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合同总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合同总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注:乙方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并提交甲方视为完成设计任务工作量超过一半)9.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无故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9.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9.6、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等款项,甲方有权从根据本合同应付或届期应付给乙方的设计费内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另行支付。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起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二原告依次向被告提供如下设计成果:日期:2011年12月23日序号成品文件打印形式打印份数备注报建文本A34份盖方案出图章日照分析报告A42份盖方案出图章总平面图A14份与报建文本一起装订日期:2012年3月15日序号成品文件打印形式打印份数备注报建文本A34份盖方案出图章总平面图A14份与报建文本一起装订日期:2012年6月27日序号成品文件打印形式打印份数备注商业1#-5#、7#-9#、12#、16#楼电子文件扩初调整图日期:2012年8月28日序号成品文件打印形式打印份数备注方案修改文本A34份盖方案出图章总平面图A14份与报建文本一起装订1#-13#商业立面控制手册A14份PDF文本文件1#-8#楼住宅,17#楼住宅底商扩初文件CAD文件1#-8#楼住宅,17#楼住宅底商立面及材料控制手册PDF文本文件恒开公司已按约给付合同约定的前两次付费计180万元。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设计的方案设计于2012年4月20日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备案。涉案工程的施工图系由恒开公司委托由案外人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政泰公司)进行设计。原审另查明:2012年9月12日,宿迁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宿迁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标题为“关于不同意宿迁国际购物公园1#楼、15#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主要内容如下:经按照消防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审核,该工程的部分消防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不同意该项工程消防设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1#楼建筑总长大于220米,应设置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或形成环状消防车道,且距离建筑外墙距离不应小于5米、不应大于10米;2.15#楼为高层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米、不应大于10米;3.1#楼部分防火分区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4.1#楼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米;5.1#楼1-N轴处防火墙上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1#楼e、f、g楼梯首层出口距室外出口距离不应大于15米;7.1#楼B区2层1-21轴-1-22轴处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8.15#楼封闭楼梯间T5、T6、T8应明确楼梯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9.15#楼1层物业管理用房内走道长度大于20米,未设置排烟设施;10.15#楼消防前室的消火栓应设置卷盘;11.1#楼、15#楼商业营业厅地面应增设疏散指示标志;12.15#楼4层以上采光井周围应设置防火卷帘;13.屋顶走道上方不应为木廊;14.缺少1#楼排烟设计图纸。该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不得施工。后政泰公司就上述消防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包含取消商业建筑群内的大部分的景观设计),整改后的消防设计变更图纸于2012年10月30日经宿迁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同意,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013年3月14日,恒开公司与政泰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恒开公司委托政泰公司承担宿迁国际购物公园方案规划文本修改工作,修改费用为5000元整。2013年6月,恒开公司与政泰公司分别签订《宿迁国际购物公园项目住宅规划设计变更协议》、《宿迁国际购物公园项目商业幕墙设计变更协议》,约定恒开公司委托政泰公司承担国际购物公园高层住宅方案、多层住宅方案、二期高层地下室部分以及商业1#-16#楼平面及方案外立面调整修改事宜,修改费用分别为204500元、14300元。2013年8月30日,恒开公司与政泰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恒开公司委托政泰公司承担宿迁国际购物公园2#、3#商业楼及配电房施工图修改设计工作,设计费用为68000元。诉讼中,恒开公司申请对《宿迁国际购物公园》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优化、建筑设计方案以及建筑专业初步设计成果是否满足国家及宿迁市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下一步施工图设计的要求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15年10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宿迁国际购物公园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优化、建筑设计方案以及建筑专业初步设计成果中部分内容设计深度不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其中77.71%的内容满足要求),部分内容不满足国家及宿迁市的其他规范要求(其中51.65%的内容满足要求)。存在问题得到改正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图设计。恒开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用460800元。原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向恒开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不符合合同约定,恒开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设计费用;2.若恒开公司应该支付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设计费用,约定的设计费用应否予以调整;3.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要求恒开公司支付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关于第一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针对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及鉴定人员具备法定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意见书依据充分,故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予采信。据此,能够认定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成果中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涉案工程项目的后期施工图设计大部分还是采用了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成果,故恒开公司应向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支付部分设计费用。恒开公司提供的宿迁国际购物公园项目协调会记录及宿迁国际购物规划方案存在问题的回复,张德全、周冬平(时任政泰公司副总经理)、王军(时任恒开公司工程部经理)在上述两份材料中签名确认,该材料约定消防审查等由方案设计公司负责。原审中,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两次均认可张德全是其公司员工,但认为张德全不是项目负责人,故无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文件。但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认可鉴定报告提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和电话交流予以解决的意见,且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2012年9月28日提供全部设计成果后对设计成果进行整改工作的事实。据此,能够认定恒开公司已将2012年9月12日消防审查时发现的问题通知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但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未进行整改。关于第二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恒开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庭审中,要求解除其与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之间的合同。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恒开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设计费用。据此,应认定认定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与恒开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签订的宿迁国际购物公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15年11月30日解除。根据双方当事人间的合同5.1.2约定,设计费总包价为360万元,如果地下车库面积最终不足44000平方米,则在总包价360万元的基础上减掉地下车库不足44000平方米部分的设计费,恒开公司主张地下车库面积为28764.51平方米,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均未表示异议,故应减去相应的设计费用,工程设计总价应为为3371468元【360万元-(44000-28764.51)×15】。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结合恒开公司对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成果进行整改情形,酌情恒开公司应按设计总价的70%支付设计费用,为2360028元(3371468×70%),扣除恒开公司已支付的180万元,恒开公司还需向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支付设计费560028元。关于第三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因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另外,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在建筑设计领域属于专业机构,经鉴定认为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不仅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还存在违反国家关于建筑行业中强制性禁止规定的情形,故应由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承担368640元鉴定费用。恒开公司已经预缴全部鉴定费,故在支付尚欠设计费用时可作相应的扣除,还需给付设计费191388元。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上海光逸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恒开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签订的宿迁国际购物公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15年11月30日解除;二、恒开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海光逸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款计191388元;三、驳回上海光逸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1元,由上海光逸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540元,由恒开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负担22261元。原审判决宣判后,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及恒开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共同上诉称:恒开公司将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成果交由施工图纸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并由涉案项目工程的施工方按施工图纸进行了施工,故应认定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交付给恒开公司的设计成果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恒开公司在原审公司委托鉴定后超过6个月才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不应在出具鉴定报告,应将该案退回原审法院。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改判恒开公司支付设计费15714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设计费用金额为基数,自2012年9月28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并由恒开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上诉人恒开公司上诉称及答辩称: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给恒开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无权要求恒开公司支付设计费,当然无权要求恒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鉴定机构当初通知恒开公司缴纳鉴定费58万元,恒开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要求鉴定机构对鉴定工程量细化后再确定鉴定费用金额,后鉴定机构完成该工作后要求恒开公司缴纳48万元鉴定费用,因此恒开公司未延期缴纳鉴定费用,原审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原审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上诉人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针对恒开公司上诉意见的答辩意见,同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的上诉意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否予以采信;2.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交付恒开公司的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关于第一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审中,恒开公司与鉴定机构就鉴定费用数额及费用缴纳时间的确定,是恒开公司与鉴定机构之间的协商的结果,不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鉴定机构根据鉴定过程中的工作量合理期限内出具鉴定结论,该期限的长短也不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以鉴定费用缴纳时间及鉴定时间的较长为由主张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无相应的法律意见,原审法院依法采信该鉴定意见也并无不当。关于第二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项目规划与设计对于项目的成败有极大的作用,其中以方案设计尤为重要。方案设计可称之为宏观设计,将决定房地产项目的外部布局、内部功能、土地的利用效率、室内空间的利用效率、项目的价格潜力、室内空间的合理动线布局等。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可以称之为微观设计,即在方案设计基础上进行纯建筑工程角度的深化、细化。本案中,恒开公司与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签订的关于宿迁国际购物中心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设计内容为该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优化、建筑方案以及建筑专业扩初设计,包括总体规划及建筑单体规划,且总体规划设计包括“用地平衡、各项详细面积统计、住宅分户型面积、使用系数K值、停车数量、容积率、覆盖率、绿化率等各项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在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后,将设计成果交由恒开公司作为下一步建筑施工图设计基础。据此,能够认定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设计内容为宿迁国际购物公园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项目设计单位,所作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消防法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在各建筑单体布局上要具备合理性,不应出现因设计方案存在缺陷导致发生影响项目功能、市场价值潜力的重大变更。宿迁国际购物公园功能定位为商业购物及娱乐休闲项目,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根据该项目的功能定位及恒开公司的对方案的要求进行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后,将设计成果交付恒开公司,恒开公司对该设计成果体现的建筑布局、外观等予以接受,并提交建设规划部门审核通过。但由于该方案在消防通道等布局上存在缺陷,必须进行更改,但变更的后果是取消设计方案中的水景景观。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在不取消水景景观的前提下,有更合理或更优的修改方案。由于取消水景景观,对该项目功能、市场价值潜力等均会产生影响。另外,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还存在深度不够等问题,恒开公司又委托政泰公司就该问题后续修改完善,并向政泰公司支付了修改费用,可以证明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在专业性层面上不能完全符合标准。因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存在上述缺陷,恒开公司仅实际使用该设计方案中的部分合理部分内容,不能弥补设计方案本身存在的缺陷,当然也不能以此推定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恒开公司以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存在缺陷为由拒绝支付余下的设计费用,是依法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由于恒开公司对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提供的方案进行了修改后,交由施工图纸设计方进行图纸设计,实际使用了该设计成果,故应参照合同约定向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支付部分设计费用。原审法院酌定恒开公司应支付的设计费用为合同约定费用的70%,该数额应属合理。恒开公司未并就涉案设计方案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其损失提起反诉,故原审对此不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光逸事务所、新建设公司及上诉人恒开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58元,由上诉人上海光逸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30元,上诉人恒开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负担412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青第16页/共16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