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郭杰与王善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07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07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杰与被告王群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俊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