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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325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高杰与王蔚、訾绍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杰;王蔚;訾绍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250号原告高杰,个体经营户。被告王蔚,1970年9月17曰出生,个体经营户,被告訾绍华,个体经营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与被告王蔚、訾绍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审 判 长  胡军卫审 判 员  赤文肖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