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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云涛诉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涛,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杨云涛。被告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英权、杨荧,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涛诉被告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云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楚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