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魏福伟与王定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福伟,王定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魏福伟,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王定槐,男,195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2)江阳执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定槐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定槐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邹 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梅s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