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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禹民一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高峰与颜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峰,颜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禹民一初字第00807号原告:李高峰,男,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岩,女,198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峰诉被告颜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峰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高峰负担。审 判 长 汪 婕代理审判员 庞 珂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