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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梁怀军与邯郸华南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怀军;邯郸华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4号原告梁怀军。被告邯郸华南家具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黄粱梦贵龙岗村。法定代表人崔凤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怀军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邯郸华南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