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梁怀军与邯郸华南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怀军;邯郸华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4号原告梁怀军。被告邯郸华南家具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黄粱梦贵龙岗村。法定代表人崔凤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怀军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邯郸华南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芬 百度搜索“”